规范装备器材维护保养工作******
本报讯谷巍峰、周荣凯报道:“大家注意!维护操作臂里侧大有讲究,一定要先将多功能侦察机器人及远程控制系统打开,防止机械制动时受力造成损坏。”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民兵情报信息侦搜分队队员们认真观看厂家技术人员细致讲解示范后,对装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这一天是红旗区人武部的“管装爱装日”,民兵们重点对排爆机器人机械臂、无人警戒巡逻车云台、无人机螺旋桨及脚架等装备进行维护保养。
近年来,随着基干民兵装备器材种类越来越多,训练和执行任务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特别是新质力量比例逐步提高,一大批科技含量高的新型装备入列,对维护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今年以来,该部在调研中发现,分队的许多预征预储装备,平时存放于企业、仓库,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对装备的性能、使用寿命、应战能力等带来不良影响。
为破解这一矛盾,该部在与上级政策对标对表的基础上,先后多次深入民兵装备预征预储单位进行调研,多次与区应急部门沟通,区分装备类型、保障地域、管理维护等内容,制订出台系统的装备维护管理规定细则。同时,积极与征储单位建立常态联系,聘请装备领域技术骨干人才,成立专家人才库,构建优质的师资力量;选拔经验丰富、专业技术精湛的基干民兵担任“装备教员”,对装备使用维护做到有人管、有人教;完善装备管理维护手段和机制,实现每季度一次全面维护、每月一次定点维护、每周一次日常维护。
在此基础上,该部每季度对“装备教员”进行集中培训,熟悉装备器材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和会排除一般故障。他们还规定,每次装备动用前,安排专人负责对装备逐一进行检查;装备动用过程中,维修人员伴随保障;装备动用后,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通过全方位排查、检修和维护,确保装备器材零故障、零隐患,有效提升装备器材战技术性能,为提升民兵分队战斗力打下坚实基础。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